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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來源:保全部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541號,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地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注意處置方式:第三方開立風險準備金賬戶存入資金,在銀行貸款逾期后直接受讓債權。
02 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案外人):浙江溫州甌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天堂硅谷地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審第三人(被執(zhí)行人):中安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溫州甌海農商銀行申請再審稱:
一、原審認定是否成立質押合同關系應以債權轉讓是否發(fā)生為前提,以及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在完成債權轉讓行為前,案涉風險準備金賬戶已被法院查封,中安資產公司不得再以該賬戶資金設立質押擔保,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一)雙方已簽訂書面質押合同,符合《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質權設立條件。質押擔保合同關系應在《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資產管理服務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簽訂且中安資產公司出具《確認函》后即成立,應當認可為或有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的效力,與債權是否轉讓無關。中安資產公司以其風險準備金賬戶的資金提供質押擔保,其擔保的對象是其將來可能產生的債權轉讓款債務,該種法律關系結構同銀行的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似。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精神,為或有債務提供擔保具有效力,且該種為或有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物(在本案中為案涉賬戶內資金)由溫州甌海農商銀行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案涉《協(xié)議》約定的交易模式以及對案涉賬戶資金進行質押的有關約定是雙方對其權利義務的自愿處分,未阻礙既成的交易結構,應當認定有效。
二、原審認定溫州甌海農商銀行亦無權對案涉賬戶內資金主張享有質權而排除法院執(zhí)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一)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案涉賬戶內資金享有質權,且已經實際發(fā)生。案涉賬戶內的資金因業(yè)務發(fā)生出現浮動,但均與保證金業(yè)務相對應,除繳存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于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保證金賬戶特定化、專門化的要求。中安資產公司將相關保證金存入其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內,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已對案涉賬戶設置凍結止付,中安資產公司只能存入,不可隨意劃轉、取出保證金,符合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要求。
(二)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案涉賬戶內資金享有質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該權利屬于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案涉賬戶內資金享有擔保物權,天堂硅谷公司為中安資產公司的普通債權人,溫州甌海農商銀行享有的物權應當優(yōu)先于天堂硅谷公司的普通債權得以實現,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本案應當停止執(zhí)行。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風險準備金賬戶內的資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首先,《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本案中,溫州甌海農商銀行與中安資產公司之間并未訂立名為質押擔保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但根據《協(xié)議》及附件1《確認函》、附件3《債權轉讓通知書》約定的條款內容,在客戶未按期還款或出現合同約定情形時,中安資產公司收到溫州甌海農商銀行發(fā)出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受讓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客戶享有的債權,由其自身承擔客戶債務,并以風險準備金賬戶資金為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中安資產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
據此,雙方已達成以風險準備金賬戶資金為溫州甌海農商銀行提供質押擔保的合意,可以認定雙方就中安資產公司應當支付的債權轉讓價款,以風險準備金賬戶資金為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中安資產公司享有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
其次,由于案涉風險準備金賬戶所擔保的主債權,系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中安資產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價款請求權。即溫州甌海農商銀行需將對購車客戶的逾期貸款轉讓給中安資產公司后,中安資產公司才產生相應的債權轉讓價款支付義務,雙方質押擔保的主債權才發(fā)生。
本案中,溫州甌海農商銀行主張其于2018年12月27日向中安資產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但其提交的EMS郵單復印件,寫明內件為“重要文件”,無法證明系《債權轉讓通知書》,且中安資產公司對該事實不予認可,溫州甌海農商銀行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情況。
此外,溫州甌海農商銀行亦未舉證證明在法院查封、凍結案涉賬戶資金時,其對中安資產公司享有雙方約定業(yè)務范圍內的其他債權轉讓價款請求權。原審據此認定在法院查封、凍結案涉賬戶資金之時,溫州甌海農商銀行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向中安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擔保關系中的主債權即中安資產公司付款義務尚未產生,故原審認定雙方質押關系尚未設立,溫州甌海農商銀行對風險準備金賬戶內的資金不享有排除執(zhí)行的權益,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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